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视点丨“向讹诈公司的卑劣人员宣战”,以违法之举回击损人不利己上色后的晚清老照片,名妓果然是名妓,放在今天那也是妥妥的美女(卑劣是什么词性)卑劣的反义词,

近日,一份《关于向讹诈公司的卑劣人员宣战的通知》的文件在网上热传,引发网友关注这份公司内部文件宣称:“对利用非法手段,通过仲裁、诉讼等方式索要不当利益的宵小鼠辈,本公司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调解,将依法依规坚决予以迎头痛击……各板块单位人资部门都要增加‘卑劣人员从业跟踪岗’……未来5年内,无论其逃窜几家企业,轮换几种行业,都要以集团名义发函,将其卑劣行径正告所在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及人资、财务部门,其鼠窜到哪里,我们就把函发到哪里!务必使其无所遁形,人人喊打,身败名裂,自食其果。

”从这份文件的字里行间不难看出,公司方面的极端气愤之情如果确如公司所述,一些员工利用非法手段,索要不当利益,受到损害的公司下定决心,“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调解”,依法依规维护自身权益,也在情理之中问题在于,诸如“宵小鼠辈”“卑劣人员”“鼠窜”的偏激措辞,并不符合法律要求,而以公司名义发函,设定“跟踪岗”,让对方“身败名裂,自食其果”的打击报复行为,更有触碰法律红线之嫌。

老实说,乍看“宵小鼠辈”“卑劣人员”的激烈措辞,还以为是什么品德败坏、行为失范之辈,但从报道和文件的透露信息看,其实不过是员工通过仲裁、诉讼等方式维权罢了一个法治的社会,也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社会,我国法律原本就赋予了弱势劳动者对抗强势雇佣方的权利和手段,劳动者申请仲裁、启动诉讼等,是再正常不过的维权行为,怎么也不能轻易扣上一顶“利用非法手段”的帽子,将维权者冠以“宵小鼠辈”之名。

骂人很解气,后果很严重民法典维护公民人格权益,规定“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”,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、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”,否则就要承担消除影响、恢复名誉、赔礼道歉等民事法律责任不仅如此,根据侮辱他人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,还可以追究侵权者的行政甚至是刑事责任。

不要以为,在公司内部文件中骂人,范围比较有限,一般人听不到,就算说点狠话,也不用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可是考虑到公司内部的公开性,侵权性质的严重性,违法者同样难辞其咎不错,公司方面可以设定岗位,可以公开发函,一般来说,仅就业务方面设岗位、发函件,也不构成违法。

但是,采取这些形式,大张旗鼓来追究维权员工的责任,很明显逾越了法律的雷池诚然,员工是要维权,但法庭还没有作出判决,是是非非尚未明朗,何以判定“卑劣行径”?维权的员工既不是违法犯罪人员,也不是国家失信黑名单中的人员,作为企业有什么权利,要求其他公司“使其无所遁形,人人喊打”?拿着公司函件当武器,设定“跟踪岗”,“兴师问罪”于维权员工,侵犯员工就业等权利,反倒更加恶劣。

畏法度方能长久,尊重员工,保护劳动者权益,从来不是一纸法律空文面对员工的维权之举,公司应依法回应、依法抗辩,而不是情绪失控,举措失范以违法之举回击,损人更不利己,必然付出更沉重的违法代价,进而影响企业健康发展。

有关部门应介入调查,而公司也应深刻反思(来源:红星新闻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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